第六条 市名推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业产品、农业产品评价组。各评价组在市名推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湖州名牌产品评价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评价工作按《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评价组自动解散。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湖州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州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湖州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湖州名牌产品的要求:
(一)申请湖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3. 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湖州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二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创利税4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酌情考虑);农产品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其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创利税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湖州名牌产品: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湖州市境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二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