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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使用管理

  (一)健全合同管理。完善配租配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要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的处罚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配售合同要明确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违约责任、上市交易政府的优先购买权利及交易条件等事项。

  (二)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设立检查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三)强化退出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退出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租赁条件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要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按规定通过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完全产权。对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监管职责

  (一)健全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各设区市、县(市)整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完善管理机构和业务办理机构,具体负责筹集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各区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明确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

  (二)完善监管机制。推行检查责任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监管。各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及配租配售的家庭和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全部纳入系统进行管理。加快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利用好电子门禁、面面通、智能门卡等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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