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初审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承担初审职责。除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外,初审要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要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邻里走访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各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的程序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其现居住地和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经营地进行公示;人户分离的,要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
(五)严把复审关口。区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复审职责,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已分配和进入轮候名单的保障家庭,要安排信息复审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
(六)严格审核制度。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和相关金融、住房公积金监管等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应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是否变化等内容。对可疑或群众举报的,要重新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档案,详细记录申请、初审、复审、核查、检查、诚信等方面的信息;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以备核查。
(七)实行轮候制度。制定科学的轮候办法,综合考虑其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及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因素,明确分配梯次。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干扰。建立轮候册,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
(八)全面公开信息。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各类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项目及开工套数、竣工套数,配租配售对象的基本情况及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应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等媒体公示,并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在有效期内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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