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协查、退出等制度,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根据当地“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住房供应量,确定并定期调整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条件、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国税、地税、工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单,负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进行认定;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对家庭成员、居住情况以及购置车辆信息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信息进行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对存款、证券、个人保险等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三)规范受理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健全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设立受理窗口,即时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实行首问首办制。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