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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1日)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04]73号 2004年6月2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维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接待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的家庭旅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

  区管委会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家庭旅馆应具备一定的接待旅客的硬件设施,且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服务质量标准。

  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家庭旅馆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相关证照,并将证照复印件报送所属的区管委会或镇政府备案,领取全市统一的《家庭旅馆》标牌。

  《家庭旅馆》标牌由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由经营者所属区域的区管委会或镇政府颁发,标牌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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