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和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全面提高劳务人员素质。
(三)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二)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处理。
(三)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