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管理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不到位的实际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
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高素质监管队伍,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落实层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层级管理的有关要求,着力加强各地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监管队伍的建设力度,充实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着力解决监管盲区和监管缺位的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基层监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督导,促进基层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掌握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充分发挥其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管理作用。
(三)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全省建设领域专项检查活动,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査,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要充分发挥联动执法的作用,加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设工程监管合力。
四、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期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