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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落实质量安全职责
  (一)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应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位责成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三)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并严格按照国家收费规定计取工程监理费。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各检测机构应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基层机构建设,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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