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11〕1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政府投融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二)着力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各类建设工程除依法可不公开招标的以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库的统一使用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制度,并结合行业特点,分行业出台投标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主要环节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律不得发包,严禁明招暗定或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三)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包合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应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险、合同履约等负总责,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对施工现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四)保证合理工期和专项费用。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投标是,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项经费,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