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规范和促进自治区旅游购物贸易出口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
旅游购物贸易是新疆边境贸易的优势和特色,在对新疆旅游购物出口工作深入细致调研基础上,依据国务院[1996]2号《
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自治区新党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规范旅游购物活动,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促进自治区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纳入边境小额贸易管理即为边境小额贸易,具体系指:国内外旅游者通过旅游渠道,携带外币现钞、外币票据,经海关核验放行入境,到外汇指定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和经海关核验放行的境外携入人民币,在新疆进行商品采购、报检、报关并将所购货物运回国内进行销售的贸易行为。
二、对旅游购物贸易实行"放开经营、规范交易、依法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对于除国外旅游者随身携带以外的旅游购物货物出口业务纳入贸易管理,计入贸易统计;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三、以现有的二类口岸为依托,建立旅游购物贸易场所,贸易场所建设采取企业或政府投资兴建方式。贸易场所的投资或其授托人是该场所的经营者。该场所应既有利于实行有效监管,又方便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四、凡自治区区内外各类公司、企业以及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旅游购物贸易场所内租摊、设点,设立洽谈间与国外旅游购物人员开展购物洽谈、交易活动。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公司可进场租点,开展中介服务。
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的经营主体为享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并经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开展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条件的公司、企业。由上述公司、企业与国外旅游团及借旅游渠道入境的商人签定旅游购物贸易出口合同,在二类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办理旅游购物贸易出口货物报检、报验、报关、外汇核销等相关手续。其它公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可委托上述企业代理开展旅游贸易出口业务,办理报关、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