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劳动厅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行为,保障旧机动车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权益,防止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公司法》、《旧
机动车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10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的设立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旧机动车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州、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地、州、市经贸主管部门经初审并送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旧机动车的鉴定评估和认证业务。
二、机构的管理
各级经贸部门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劳动部门是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评估师认定和从业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负责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敢管理部门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及经营行为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要求依法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的监管,依法惩处违法交易行为。
三、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名通知书。
(二)申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有5名以上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专职工作人员;
3.拥有工程、经济、会计类中高级职称的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