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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鉴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从目前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为试点时问。在试点期内,原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仍然可按现行办法进行交易,各地要同时抓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工作。自2004年7月1日起,旧机动车必须有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方可进行交易,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凭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及其他凭据开具交易证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所在地尚未设立鉴定评估机构的,可委托自治区内其他具备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五、各级经贸、劳动、工商、公安以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评估人员从业资格、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经营资质以及旧机动车转让过户手续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取缔违章交易机构,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经贸部门要严把资质审核关和市场准入关,保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符合条件和要求,保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规范经营。劳动部门要做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管理工作,对现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清除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同时,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凡取得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人员均要到自治区劳动厅登记备案,接受劳动部门的日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检查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违章经营者注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交易车辆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审查交易凭证,严把车辆过户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区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凡违反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不按规定进行交易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将接受整改或关停处理。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标准,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各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直接与自治区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联系。
  自治区经贸委联系电话:0991-4523543、4523525(传真);
  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812575。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991-8875633、8878699。

  附件: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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