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外经贸市场〔2003〕2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经贸委(贸易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贸易发展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提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维护旧机动车购销双方的权益,根据原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精神,现将我区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分离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区将在各地州市设立若干家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各地州市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家符合条件、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设立独立的专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方应按照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自治区经贸委将依据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贸易行办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批。
二、严格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登记、注册程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须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批而擅自设立并开展业务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要依法取缔。自即日起,对原核发的证书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凡在此之前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均须将原设立申请文件(含相关附件)、原审批机构的批复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于2004年1月底前通过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经贸委,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凡不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按自动放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处理,自治区经贸委将提请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三、严格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程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要按照申请、验证、技术鉴定、评估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五个程序组织实施。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必须按照规范文本出具,报告书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附件须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以及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交纳票据、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鉴定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旧机动车照片(外观清晰、车辆牌照能够辨认)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