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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下放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下放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外经贸边函字〔2002〕23号)


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规范旅游购物行为,使旅游购物与边境贸易、一般贸易有机结合,扬长避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旅游购物贸易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新政发〔2002〕78号、自治区新党发〔200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旅游购物出口实际,现将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主体资质条件及申报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公司(企业)资质条件:
  1.享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或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2.从事旅游购物出口业务1年以上并从事边贸或一般贸易2年以上,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
  3.经营旅游购物出口贸易企业必须是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定的A类企业;自治区外汇管理局评定的出口收汇无风险企业;开户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二、提交文件:
  1.申请报告(附开展旅游购物出口贸易可行性分析);
  2.公司出口业务统计报表;
  3.开户银行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4.工商、税务、海关、国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公司无违规行为证明;
  5.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员证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自立报关证、报检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治区各类公司(企业),可向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州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核准。
  四、对自治区旅游出口贸易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年将对自治区旅游购物出口贸易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年审,凡在旅游购物贸易出口业务中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者;年出口额低于1 000万美元者,将取消其旅游购物出口贸易经营资格。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自治区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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