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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8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10日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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