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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

  (一)拟办。在接到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督办事项后,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审定。拟办意见包括确定承办处室、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二)交办。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事项交承办处室办理(一般在局办公系统中通过督办工作流程交办),办公室交办时要明确任务、要求、时限。承办处室收到任务后(通过办公系统发送的督办任务,一般同时发至主管领导及责任处室,办公系统后台同时会有短信提示发送至主管领导及处室负责人手机),应及时登录我局办公系统查阅督办事项,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三)催办。督办件发出后,办公室要做到急件跟踪催办,要件重点催办,一般件定期催办。

  (四)办结。承办处室完成任务后,应按照要求反馈办理结果,并交办公室备案。需要报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督办结果,上报前按办文程序,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签。督办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四、办理要求

  (一)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确定督办内容,并负责对承办处室进行催办,督促检查以及办理结果的通报。

  (二)各处室要按时按要求办理完成督办事项,防止拖延、漏办、错办事件的发生。

  (三)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的,确定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主办处室负责组织办理并提交办理结果,各协办处室应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办理所负责的事项。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必须意见明确、结论准确,凡办理意见、办理结果不明确的不能视为办结。

  五、考核奖惩

  (一)督办工作实行每季通报、每年总结。并将承办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处室年终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二)对拖延、漏办、错办督办事项的处室、个人,将视情形予以通报、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对督办事项完成速度较快、完成质量较高的处室及承办人将予以通报表彰。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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