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二千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
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二十至六十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九条 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
(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
(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
第五章 选举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节 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
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
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