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保障“三大安全”。一是保障患者健康安全。采取适宜技术,对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患者获得有效医疗服务。二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降低医保基金运行风险,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最大效益。三是保障医院的运行安全。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在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短期控费手段与长效工作机制相结合,采取推进支付方式改革、规划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加强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加大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等多种措施,形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长效机制和持久动力。
(五)坚持“两医”协作管理。医疗机构与医保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积极管理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关键作用。医保管理要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调节作用,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约束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参保患者的利益。
三、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实现“六降六升一规范”即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比率、门诊次均费用增幅比例、住院次均费用增幅比例、住院率、业务收入增长率下降;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合理用药合格率、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医保报销比例、患者满意率上升;治疗行为更趋规范。使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住院率、非医保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转院率控制在前三年的平均水平,力争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2年底,我区医疗费用增长水平低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升,完成国家确定的医改目标任务。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配合协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在遵循医院运行规律和立足地方实际的前提下,制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具体实施细则。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医疗机构的具体控费指标,加强医院医疗行为规范管理,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尽快建立医疗机构控费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切实可行的公开公示办法,落实“三个挂钩”和“五个确保”,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在核心内容和关键步骤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协议考核,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保实际付费挂钩;按照“总额预付、超支自付、结余奖励”的原则,对没有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扣除部分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对完成控制指标的医疗机构,进行结余奖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推进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和新会计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发挥好各级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资金在控费中的奖惩作用,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力度,研究提出公立医院财政补偿办法。自治区监察厅负责查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相关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监督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