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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指导意见
(宁政办发〔2011〕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升。但是,我区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总体水平明显偏高且增长过快,以药养医形成的体制机制弊端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既加重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也加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意见较大并且影响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问题。为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进一步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出发点,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主线,以群众是否得实惠、医务人员是否受鼓舞为衡量标准,把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作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实现“一个目标”,即有效控制全区城乡居民医疗总费用和降低诊疗费用增长率,使其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调动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管理者“两个积极性”。坚持“三个挂钩”,加强绩效考核,将控费指标的完成情况与医院院长的任用挂钩,与医院的财政补贴和评级挂钩,与医务人员的个人待遇挂钩。做到“四个分开”,即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确保“五个到位”,即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配置到位、基本药物供应到位、大医院专家定期服务基层到位、基层医疗机构硬件建设到位、基层医务人员配备到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干预。综合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手段,通过改革和完善院长任免制度、医务人员职称工资晋升制度和政府卫生经费补助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坚持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是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完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等途径增加收入,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创造有利于医务人员执业、成长的发展环境。二是充分调动医院院长的积极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医院管理办法,分层分级、有理有据地强化对各级医院的监管,同时给予各级医院更大的自主权,使医院院长成为医改的积极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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