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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六)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本地人口的万分之七以上,职业资格社会体育指导员达万分之零点六。经培训考核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并注册的人数达3000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300人以上。积极创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50%以上的县(区)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社会体育指导员素质和技能有较大提高。充分发挥社会体育骨干的积极作用,普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七)科学健身,体质监测网络更加完善。

  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100%的县(区)建立体质监测中心(站),接受体质测定的城乡居民达1万人以上。通过体质测试,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开展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市县两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扩大公共体育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支持、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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