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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八、构建服务平台

  (二十九)大力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在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放式、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三十)支持文博会发展。将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打造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向世界的国际知名品牌,每年安排专项扶持经费给予资助。

  (三十一)支持深圳文交所发展。将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打造成为国家级的文化创意产业产权交易、无形资产评估和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2011年至2014年,专项资金每年给予专项扶持经费和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三十二)支持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深圳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

  (三十三)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安排一定引导资金,用于吸引其他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三十四)支持商业银行创新文化创意产业信贷服务。支持我市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以上述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贷款贴息资助,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五)引导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我市担保机构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将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到本市再担保体系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和再担保费率最低的政策倾斜。

  (三十六)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在文化部和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的,给予保险费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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