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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二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一)降低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成本。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鼓励各区和新区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专项资金可给予相应配套。

  (二十二)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进一步降低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二十三)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七、鼓励拓展市场

  (二十四)培育骨干文化出口企业。建立“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发布制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文化出口企业。

  (二十五)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服务。发挥我市境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作用,积极举办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帮助文化创意企业了解境外市场信息、投资贸易环境及有关政策法规,推动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国际间合作。

  (二十六)组织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和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支持我市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境外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设备展览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二十七)加强区域文化创意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传媒等产业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吸引国内外文化创意企业总部、知名设计机构、文化中介服务机构、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入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二十八)发展文化消费市场。加快发展书报刊、电子音像、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艺术培训等市场,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建立新型文化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剧院院线等现代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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