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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三、说明

  (一)市局将开发相应的软件对上述业务流程进行支持,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软件开发完成前,各单位应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进行人工审批。

  附件:1.《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审批表
  青  国税  [   ]   号

  纳 税 编 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申请开具内容

对方税务机关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对方单位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总价(大写)

 

其中货物销售含税总价(大写)

 

销售货物

建安工程

货物名称

单位

起运数量

总值

工程

项目名称

工程

地点

工程期限

工程价款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声明:

所申报的货物属于我单位自产货物,内容真实、有效。我公司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办税人员: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公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合同完成情况备案

 

 

 

 

 

发票号码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税额

 

 

 

 

 

 

 

 

 

 

 

 

 

 

 

合计

 

 

 

 

税务机关签收人

 

负责人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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