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普遍开展门诊统筹。
(六) 降低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成本。
1. 降低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鼓励居民选择在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上限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限统一调整为300元,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下限为700元。对于确需转到二、三级医院治疗的,不再增加起付标准。
2.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60%,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45%。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不低于5万元。对大病患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采取医疗救助等措施,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
(七) 普遍开展门诊统筹。按照参保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门诊统筹费用。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重点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医保甲类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一般诊疗费,重点保障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具体病种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确定。
(八) 扩大保障范围。将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孤儿和残疾居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九) 加大医保对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中医医院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定额结算标准参照同级综合医院标准确定。各级中医医院在本院使用取得批准文号、经物价部门定价和人社部门备案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保城镇居民使用符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针灸推拿、手法复位、夹板固定、拔火罐、小针刀等中医适宜技术而发生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