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社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社厅、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保障功能,提高保障水平,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巩固扩大覆盖面,完善全民参保机制。
(一) 巩固扩大医保覆盖面。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学校、医疗机构的作用,做好流动人员、新入学大学生、新生儿等人群参保登记工作,努力做到城镇居民应保尽保。其中,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保持和巩固在95%以上。
(二) 探索建立医保登记制度。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城镇居民医保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将医保年度统一规范为自然年度,加强与银行、通信部门的合作,通过银行自动划拨、网上缴费、信息提醒等措施,方便居民参保缴费。
(三) 建立缴费年限与医保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上调5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人员处理,并在缴费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筹资缴费机制。
(四)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的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其中原有120元中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不变;新增的80元,中央财政补助64元,省级财政补助16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城镇低保人员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