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允许内部退养。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薪级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内部退养费的基数;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退养费。内部退养人员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4.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支持学习深造。对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40周岁以下(截止2011年12月31日)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第4条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乡镇卫生院或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由用人单位依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3.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
四、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