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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15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0〕171号)精神,为推进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贯彻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三、安置措施

  (一)在编分流人员。

  1.系统内统筹调剂。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在本市、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继续参加竞聘上岗。

  2.允许提前离岗。截止2011年12月31日,男干部年满57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干部年满52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县(区)卫生局批准,可以办理提前离岗。

  提前离岗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其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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