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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办法(试行)》已经贺州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建设项目征地批准办法(试行)

  为依法推进我市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规范我市各建设项目征地的行为,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征地,不执行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等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定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二、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用地建议,或由项目意向业主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向申请。市人民政府收到项目用地建议或意向申请后,分别交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

  三、对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意见、市住建委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及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用地初步审查意见。

  四、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通过规划选址及用地初步审查的建设项目提交市规划及土地审批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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