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师生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法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无学生犯罪行为。
(七)对照《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无不合格指标,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2项。无不合格指标且做到每班学生不超过30人、职业技能类选修课程在选修课程中的开设比例超过20%,或建立无年级制、实施全面选课的,基本达标指标可放宽到不超过4项。
三、评估认定程序
(一)申报
一是学校须自行申报。学校应逐条对照《浙江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自评报告需在学校网站或学校公告栏公示至少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家长意见。二是自评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后,由学校提出申报要求,经所属教育局同意,并转报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审核同意的,由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转报学校书面申请。
在2014年底前,普通高中学校在达到标准后可直接申报相应等级的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从2015年开始需逐级申报。
(二)考察和评估
省教育厅接到申请后,在初步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先组织省督学对申报学校进行随机考察,再根据省督学考察结果,确定是否组织评估。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
(三)公示和认定
每年10月,省教育厅根据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名单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相应等级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
四、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管理
(一)建立周期性审查制度。对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重新资格认定,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查,省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课程体系、选课制度、学分制度和育人特色情况。
(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周期性审查获得通过的学校保持原先等级,未获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未达到要求的作降级处理或取消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称号。
(三)凡查实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直接取消其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称号:
1. 选修课程开设严重弄虚作假;学分记录严重失实。
2. 违规招生,违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