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培训基地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所在医院领导任组长,科教、医政、人事、后勤、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管理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负责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监控、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学科培训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二、培训基地
(一)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培训基地下设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设置在符合基地认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由区域内符合培训要求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成。
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各专科临床培训基地组成;全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社区实践基地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践基地共同组成。
(二)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选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带教师资与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2。
(三)培训基地及培训学科应当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加强对培训对象的思想和业务指导,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三、培训对象及招录
(一)培训对象是指拟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临床、口腔等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相对薄弱地区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培训对象的招录渠道为通过用人单位委托或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以用人单位委托培训为主,直接面向社会招录为辅。
(三)培训对象招录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基地依据核定的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年度招录计划,经各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毕教委办公室”)逐级审核后上报至省毕教委办公室,省毕教委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全省各培训基地招录计划。培训对象根据公布的招录计划和所能选择的培训基地范围填报所选择的培训基地志愿,各培训基地根据志愿先后录取相应的培训对象,各级毕教委办公室根据本区域内培训资源和培训需求逐级统筹调配安置未被基地录取的培训对象,对区域内缺乏的培训学科或区域内无法调剂的培训对象向上级毕教委办公室提出调剂申请进行调剂。
(四)招录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各培训基地将录取对象上报到当地毕教委办公室并逐级上报到省毕教委办公室备案,培训对象于当年9月份进入培训基地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