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23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科教处。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成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浙卫发〔2011〕214号)和国家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对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等单位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省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改、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规划、协调和监管。各地参照省毕教委组成方式成立相应毕教委,负责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贯彻落实省毕教委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区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三)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毕教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和管理、各专业培训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培训过程和培训经费的管理等。
(四)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接受省毕教委领导,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作用,负责完善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拟定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和师资培训计划,参与对培训基地的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完成省毕教委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