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四)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需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在作出给予公证法律援助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拟承办公证机构对申办事项是否符合办理公证受理条件的意见。符合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指派通知书》,指派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五、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结案
  (一)公证机构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独立建立《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登记册》,其公证文书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存档,并在10日内将公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支付办案补贴。
  (二)公证机构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卷:
  1、申请(指定)法律援助审批表;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
  6、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7、公证卷宗。
  六、公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经审批已办结的公证法律援助案件,依据《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补贴标准为:
  (一)收费标准600元以上的,补贴600元;
  (二)收费标准6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收费补贴。
  七、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终止
  公证机构发现受援人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