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芦台、汉沽司法分局,局直公证处:
现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市局公证工作指导处和法律援助中心。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规定
为了促进和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来源
(一)当事人直接到公证机构申请的;
(二)当事人直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
(三)公证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公证机构发现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四)其他途径。
二、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需符合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申请人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依法申请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申请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申请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