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行为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1]6号)
为确保全市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依据《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类物质行为通告如下:
一、目前,国家公布的“瘦肉精”类物质主要有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班布特罗、盐酸齐帕特罗、盐酸氯丙那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酒石酸阿福特罗、富马酸福莫特罗和苯乙醇胺A等,以及含有上述成份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及其它化学物质。猪、牛、羊等动物被使用这类物质后,可长期残留在其体内,其产品属有毒、有害食品,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产品后,可造成中毒,甚至死亡。
二、严禁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含有“瘦肉精”类物质的药物;已经取得此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含有“瘦肉精”类物质的药物。否则,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企业或个人(经纪人)在动物养殖、出栏、运输、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类物质;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经纪人)收购、贩运、屠宰含“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以及销售、加工含“瘦肉精”类物质的动物产品。否则,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县级人民政府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要求,组织对检测“瘦肉精”呈阳性的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各级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瘦肉精”阳性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