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文书材料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卷内文书材料一般按照材料形成时间和材料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八条 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仲裁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申请方代理词;(4)答辩状、答辩方代理词;(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6)授权委托书;(7)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8)用人单位登记资料;(9)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0)接收的其他文书材料;(11)调查取证材料;(12)勘验、鉴定材料;(13)通知书存根;(14)庭审笔录、质证笔录;(15)调查笔录;(16)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17)仲裁建议书;(18)送达回证;(19)备考表;(20)案卷封底。
第九条 副卷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组庭审批表;(4)延期(中止)审批表;(5)勘验、鉴定审批表;(6)阅卷笔录;(7)调查提纲;(8)请示报告;(9)上级批示;(10)合议笔录;(11)其他会议记录;(12)结案审批表;(13)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底稿和原件;(14)备考表;(15)案卷封底。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未列举的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凡能随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保管的应当拍照附卷或利用电子设备进行声像转换,制作证物转换笔录,交当事人签名确认后退还原物。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应拍照附卷或作证物转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或处理。
第十二条 不便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等,随同案卷归档。
第十三条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按声像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分类、编目、上架,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并在声像档案目录中注明其所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档号,不另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分册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目录的备注中,注明参见号。
第三章 装 订
第十四条 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按排列顺序装订成册。每册一般不超过二百张,材料过多时应按顺序分册装订。一册为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