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我厅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依法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书、物证、声像及其他各种载体材料。
第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下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立 卷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按照“谁经办,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负责整理工作。注意收集、保管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做好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和规范。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的整理按年度、案件分别立卷。视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两卷(正卷、副卷)或一案数卷。集体争议案件可以立成综合卷,但应在卷宗封面上注明相关案号。
第六条 立卷装订人员应当认真检查案卷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并作出处理。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复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归档两份,一份归入案卷,一份按年度集中整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为文书档案归档。证据材料原件原则上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