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1日)
1.新登记从事汽、柴油运输的油罐车必须加装油气回收系统。
2.全面实施在用从事汽、柴油运输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工作:
(1)各油品承运企业根据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改造完毕后,逐车经质监部门进行罐体检测,保留好检测合格凭证,以备车辆年审时由公安车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
(2)油罐车完成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未到年审期限的油罐车完成改造后可提前进行年审,未按期完成改造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年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
1. 各油品承运企业要将治理方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在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完成后,并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
2.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国家标准规定和检测规范及省、市有关验收要求,对改造竣工的油品承运企业进行核查验收,对未按时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油品承运企业,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联合执法阶段(2012年2月1日起)
从2012年2月1日起,交通、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对在本市从事汽、柴油运输的专用油罐车联合执法检查。凡挂本地车牌而无加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罐体检验合格凭证的油罐车不得在我市从事汽、柴油运输;从2012年7月1日起,凡挂外埠车牌而无加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和计量检测合格凭证、罐体检验合格凭证的油罐车不得在我市从事汽、柴油运输。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建立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组长,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环保、公安(交管、消防)、质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为加快推进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系统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业部门、专人负责,为审批、验收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加强指导,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