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扩大就业容量的同时改善就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使就业结构的改善与产业结构的优化相协调。将吸纳就业人员潜力大、有市场需求的行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完善并实施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促进扩大就业的有效机制。加大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力度。重点解决好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做好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实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工程,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加快培育市场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等行为。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规范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实施城乡统筹就业示范区建设工程,进一步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及其职业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适应劳动力供求结构的新变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加强失业调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自治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调控失业人群的分布,缩短失业周期,合理分散失业压力,防止失业过于集中,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把握关闭破产工作力度,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规模性裁员,加强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避免大量推向社会。
--完善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境外就业突发事件协调处理工作机制,保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对境外就业人员的服务。加大开拓境外就业市场力度,扩大境外就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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