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十二五”期末,市政府将全面总结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对“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区和部门,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市(区):
考核指标
| 序
号
| 考核
内容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减排任务
| 1
| COD减排
目标
| 17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7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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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NH3-N
减排目标
| 17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7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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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O2减排
目标
| 17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7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0.5分,最多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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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NOX减排
目标
| 17
|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7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0.5分,最多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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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责任书污染治理工作
| 10
| 1.完成年度水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任务,5分;每一项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年度气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任务,5分;每一项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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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成效
| 5
| 环境质量
| 10
| 根据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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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措施
| 6
| 组织领导
| 3
| 1.建立本地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减排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及时、准确报送减排报表,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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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计划制定
和分解
| 2
|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1分;
2.督查推进考核到位,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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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管理
| 5
| 1.重点源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正常运行,3分;(发现一家不正常运行扣0.5分,扣完为止)
2.落实监督检查制度,1分;
3.台账资料完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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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员机构
| 2
| 减排机构人员落实,有政府编办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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