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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采用百分制计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依据为环保部、省环保厅对我市减排核查认定的结果,以及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重点考核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主要依据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的“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措施落实情况。重点考核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和减排管理机构的建设,减排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减排目标的分解落实,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自动监控装置的运行,以及台帐资料的建立和报表的及时准确报送等情况。

  考核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逐项计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为“一票否决”指标,有一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未完成即为不合格。

  第七条 对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与市政府签订的《镇江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逐条设定的分值,按完成情况计分。其中,涉及具体减排指标的为“一票否决”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即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实行“污染减排保证金”制度。对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环保局(分局)局长,市环保局、市建设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年缴纳10000元“污染减排保证金”;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年缴纳5000元“污染减排保证金”。经考核优秀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按保证金额100%给予奖励;考核良好的,全额退还保证金,并按保证金额50%给予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不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全额扣除保证金,且不得参加年度市级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情况严重的地区将采取项目限批等制约措施。

  对在年度考核中因未完成当年减排目标而定为不合格的地区或部门,若在后续年度工作中累计减排量赶上序时进度的,则对以前各年度按完成年度任务重新计核考核结果和补充兑现奖励。或到“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按“十二五”各年度均完成年度任务重新计核考核结果和补充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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