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改阶段(2012年6月底前)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符合本方案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整改合格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请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符合《条例》和《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改造升级。到2012年底前仍达不到方案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减量阶段(2013年底前和2015年底前)
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力争到2013年末,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缩减到35家;到2015年末,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缩减到26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将方案实施情况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确保如期全面实现方案要求和目标。届时对各地规划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二)压缩整合、稳步推进
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场过程中,坚持平稳过渡、分步实施,通过市场主导和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联合经营,逐步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数量,同时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对于被整合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当地政府应妥善解决人员分流及遗留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补偿。
(三)加大政策,积极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星级标准化建设,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在生猪主产区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猪场参股经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鼓励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四)强化监管、净化市场
各级屠管(商务)、公安、工商、卫生、畜牧兽医、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16、12365等投诉举报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共享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品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优化监督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为本设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