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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货币资产托管

  第二十条 货币资产托管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商业银行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企业的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货币资产保管、资金汇划清算以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服务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由省内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六章 备案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适用本暂行办法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在工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3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管理企业应当申请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予以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其认定为“规避备案监管”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工商局。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金融、工商、税务、财政、外经贸、经贸等部门,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监管,防止出现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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