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完善以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人力资源开发、人口迁移流动、社会性别平等、人口老龄化、家庭发展为一体的人口发展政策体系,推进人口计生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五)推进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统一。积极培育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特别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建立市场选择经营者机制。完善面向城乡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研究出台引导和支持山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完善与中西部省份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机制,广泛建立劳务输入基地,有效缓解沿海企业用工问题。完善劳动者保护机制,改善企业用工环境,确保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居民享受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同等待遇,保障体面劳动。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加大工资分配调控力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调节机制。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产业,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和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全省。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问题。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等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政主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完善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路线图”。整合街道、社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推进扁平化管理。加强新兴领域、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加快建立主动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
(八)健全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围绕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制定促进社会事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多样化,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加大向农村、内陆山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促进城乡区域社会事业均衡发展。对政府直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公立服务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政府合同、购买服务、服务外包等市场化提供模式。推行城市公共管沟建设方式,建立各公共产品供应单位共同维护、集中管理新机制。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十一、推进厦门综合配套改革
基本思路:以厦门经济特区建设三十周年为契机,争取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尽快获批,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示范和带动作用,率先试验一些重大改革试点和重大措施,争取实现一系列新突破。
改革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率先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完善创业投资、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创新服务体制,率先完善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深化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率先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生活方式低碳化。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率先建立健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岛内外一体化的公共政策和管理体制,率先建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率先推进两岸交流合作。扩大金融改革试点,率先试验对台离岸金融、资金清算等业务,加快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实施更加开放和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扩大ECFA成果,建设厦门对台贸易中心。促进厦台产业深度对接、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厦台之间文教卫体等方面交流合作。率先试行更加便利两岸直接往来的措施,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和“黄金通道”。
(三)在扩大对外开放上率先转型。充分发挥特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作用,探索建立金融、物流、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国际深度合作机制,创新招商引资和市场开拓机制,建立健全双向投资促进机制。推动设立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等试点。探索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厦门保税港区功能。全面建设“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成海峡西岸服务外包中心。争取国家批准设立国际离岸云计算特别管理区。
十二、加快平潭开放开发
基本思路:争取《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尽快获批,加快平潭开放开发,积极探索“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两岸合作新模式,构建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区和两岸同胞共同生活的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