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轮候阶段住房、收入、资产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配售资格;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落实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年度任务。“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早落实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抓紧开展前期工作,提前开工一批项目,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设区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设区市,省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