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闽政〔201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适应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形成符合我省省情的住房保障体系。
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加快实施城市棚户区、以及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用地供应、政府投入、企业债券融资、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要严把规划选址关,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严格复验,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实行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清退出市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