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筹集偿债资金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区、管理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推进
市里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负责全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各县(区、管理区)要相应设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