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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贺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贺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市本级(含八步区、平桂管理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钟山县、昭平县和富川瑶族自治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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