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8〕4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加快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6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公示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在三天内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录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系统。
  第四条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良行为信息来源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