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8〕4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66号)精神和要求,推进我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局决定建立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现将《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主守法意识,决定建立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黑名单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对全省范围内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或有关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年。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1、在同一个月内同一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10条次以上的;
2、在一个季度内同一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20条次以上的;
3、在一年内同一个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50条次以上的;
4、违法广告已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即在广告中关于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批准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