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食药监保[2008]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我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份起,对我省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具有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类产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类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照批准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检查原辅料投料、生产原始记录、物料平衡和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责任网络”的要求,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行动到位,把这次专项检查抓紧抓好。
(一)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检查范围逐一排查,并填写《列入检查对象企业一览表》(附件一)。
(二)对列入检查对象的企业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入《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二)。
(三)所有列入检查的企业必须签订《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添加非法成份承诺书》(附件三)。
(四)检查工作要求在7月15日之前完成,检查结束后请将《列入检查对象企业一览表》、《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记录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添加非法成份承诺书》等三份材料于7月20日前报省局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联系人:胡德基;电话0571―88903349;邮箱地址:hudeji@gmail.com 。
附件一、列入检查对象企业一览表
附件二、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记录
附件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添加非法成份承诺书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列入检查对象企业一览表
填表单位: